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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7-30 阅读: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21〕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席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将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双升与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融入“一带一路”抢占五个制高点、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等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度融合,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使我省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加,质量明显提升,结构更趋合理,风险有效出清,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二、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发展

  以全面推进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深化与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战略合作,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按照“培育一批、成熟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完善后备企业推荐、筛选、培育工作机制,建立省、市两级后备企业资源库,强化对后备企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重点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支持通过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A股上市,或借助“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机构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完善上市奖励扶持政策措施,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有效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重点拟上市企业。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切实发挥培育规范企业的基础性功能。(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引导、支持上市公司结合发展需求和市场状况优化投资安排,统筹利用好和债券两个市场,通过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涉及国家或我省鼓励类产业的再融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建立备案、审批“绿色通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并购重组的土地、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引导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实施产业化并购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产业整合。鼓励规范引进省外优质上市公司,支持省外上市公司并购我省特色产业企业。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决策机制市场化。支持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持股5%以上投资者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探索实施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更好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上市公司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完善治理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建立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对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定点联系机制,牵头制定风险化解方案,综合运用金融、财税、行政、司法等途径纾解高风险公司困境。推动绩差高风险上市公司和面临退市风险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主动退市等方式出清风险、盘活存量,实现市场化优胜劣汰。按照“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工作思路,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质押风险处置机制,持续压降高比例质押公司数量,促进场内场外质押风险协同化解。压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风险化解主体责任,引导银行、、保险、私募基金等依法合规参与上市公司质押风险化解。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上市公司推动股东清欠解保,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持续强化上市公司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惩“逃废债”行为。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监管部门作出灵活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协调保障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将上市公司作为重要战略资源,加强工作联系,动态跟踪服务,及时调整完善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扶持激励政策和工作推进机制,对条件成熟的创新扶持政策可在全省复制推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形成工作合力,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把握发行注册改革的机遇,进一步深化与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战略合作,完善后备企业推荐、筛选、培育等工作机制,打造更多“甘字号”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属地政府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企业上市、防范化解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质押风险,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问题。要协调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省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探索将上市公司重点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纳入绿色通道管理,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鼓励将满足条件的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纳入各类评优、评奖及招投标等事项遴选范围。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和研判。建立上市公司重大舆情处置协作机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委网信办、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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